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和風險負擔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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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和風險負擔是否矛盾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和風險負擔是否矛盾
一、《民法典》第 75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民法典》第 751 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 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負擔規則的目的,在於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後,如何分配當事人之間該損失的問題, 對於合同是否消滅以及消滅後果,均不考慮。 合同解除的目的在於終止合同關係,確保當事人不會因為合同無法實現而陷入其中,保證交易秩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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