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176條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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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76條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先訴抗辯權具體是怎麼樣的?下面跟著本站網小編一起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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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物權法176條先訴抗辯權的具體解釋

物權法176條先訴抗辯權的具體解釋如下:《擔保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擔保法解釋》第25條規定,擔保法第17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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