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受理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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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受理時間規定
行政處罰程式時間都有哪些規定?
結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實際,《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具體規定了期間的計算方式和界定規則,規定了送達的標準和方式,以保證行政處罰程式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那麼行政處罰程式時間都有哪些規定,期間在法律意義上是指對行為時間的界定,即行為從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止經過的時間。所有的行為都發生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實施任何一項行為都離不開一定的時間。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從立案、調查取證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都發生在一個具體的時間範圍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舉行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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