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與外國人境外結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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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與外國人境外結婚需要什麼手續
中國人與外國人境外結婚需要什麼手續
涉外婚姻辦理中國結婚證的,需要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①本人戶籍證明;
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涉外婚姻的辦理仍然需要滿足結婚的條件才會予以發放結婚證:
1、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各個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適當降低結婚的年齡。
3、雙方不存在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
4、不違反一夫一妻制,即有配偶的不得再與他人結婚。
5、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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