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挪用公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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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挪用公款的規定
最高法院挪用公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最高法院挪用公款法律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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