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對專利保護的最低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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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對專利保護的最低要求包括
專利權的保護途徑包括哪些

包括:


1、協商、談判;


2、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3、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保護範圍: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或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的內容,以權利要求書確定的範圍為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保護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範圍內有效,除此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專利保護權是不被認可的。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發明專利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是10年。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未繳付年費或主動提出放棄,專利權不再受到保護。


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門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主題名稱,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當寫明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特徵部分的技術特徵與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申請外觀設計不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檔案,而是要求提交圖片或照片。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如果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即被認為侵權,相同的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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