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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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要如何認定
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要如何認定
  債務人通過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價格轉移財產等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以認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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