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執行主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強制醫療執行主體
什麼是被執行主體追加
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佔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被撤銷、登出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註冊資金範圍內或接受財產的範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複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