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拆遷協議合同能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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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l)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提交的證件。
(2)被拆遷物產權或使用權情況及現狀。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協議條款是否完善、明確,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5)房屋拆遷協議是否已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6)被拆遷物的原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變更,未辦理產權或使用權過戶手續的,應依法先辦理過戶手續,再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