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法院執行終結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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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法院執行終結後怎麼辦
法院終結執行後怎麼辦
以下是法院終結執行後怎麼辦,因為我表哥不服,能怎麼辦的回答如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裁定是人民法院對於部分實體問題和程式問題所作的裁判。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裁定。那麼,如果終結執行的,對終結執行裁定不服怎麼辦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上述規定明確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對終結執行提出異議,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終結執行提出異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異議人的主體範圍限於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第二,應採取書面形式,並向執行法院提出;第三,應注意異議、複議期限,一是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二是對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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