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司登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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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公司登記訴訟
公司變更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 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四)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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