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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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構成要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構成要件

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2.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4.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資訊而誤認為是真實的恐怖資訊,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釋出,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製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製造混亂,發洩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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