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式庭審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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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式庭審操作規範
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的聯絡與區別
  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因與特別程式、簡易程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蔘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①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簡易程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式。為普通程式的簡化程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即:(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開庭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必組織合議庭進行。審判員對自訴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訴訟上的調解,調解成立,與判決發生同等效力。上述諸規定,可以理解為審判程式的簡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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