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 - 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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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1、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認定有非法佔有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3、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均屬詐騙類犯罪,犯罪手段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產。由於貸款詐騙亦涉及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因此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但二者亦有明顯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儘管兩者都侵犯複雜客體,都包括侵犯財產所有權,但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銀行貸款的管理制度,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因而兩罪分屬刑法第三章的第五節與第八節;
(2)犯罪物件不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銀行貸款,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3)主體不同。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但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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