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能不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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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能不能判緩刑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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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能不能緩刑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對此應理解為:

(1)這裡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於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基於同樣的理由,如果所判處的刑罰高於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適用緩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都不存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適用緩刑沒有實際意義。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並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暫不執行所判刑罰,犯罪人也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是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這裡的犯罪情節,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觀方面的情節,也包括主觀方面的情節;既包括案中情節,也包括案外情節。

總的來說,情節較輕的,才能適用緩刑。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後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後積極退贓,在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在審判過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須不是累犯。換言之,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累犯是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再次犯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如果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以上情況,強姦犯罪是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會判緩。

其實強姦在我國屬於比較嚴重的行為,因此《刑法》中對此罪作出的量刑標準規定也是比較重的,同時我國就強姦罪還保留的有死刑。而即使是在一般情節下,對犯罪分子的處罰也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因此強姦罪獲得緩刑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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