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之前的案子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國家賠償法之前的案子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之前的案子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1、《國家賠償法》本身沒有溯及力的條文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1月2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司法界一般都以此批覆為依據,對冤錯案的國家賠償請求進行界定,發生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前的冤錯案,《國家賠償法》沒有賠償效力,不予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