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只分紅不虧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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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只分紅不虧損協議
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根據修訂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作人承擔有限責任也有例外。例如有限合作人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在未授權的情況下自作主張簽訂的合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公司有理由相信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交易行為是此公司的行為。因此,次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突破有限責任的例外,次公司不僅僅要連同a、b共同肩負起此筆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同時還要承擔合夥企業以及其他兩名合夥人的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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