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需要哪些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組織賣淫需要哪些證據?
組織賣淫需要哪些證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要定性為組織賣淫罪,需要收集的證據就是收集其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他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的證據。
2、具體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所以通過這幾種方式獲得的合法的證據材料,只要是能證明其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可以作為證據。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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