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有權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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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有權提存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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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有權提存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債之標的,是指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給付,也有條件接受債務人的標的物,但債權人拒不接受給付;或者沒有其他的正當理由,雖然債權人構成了違約,但是債務人如不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就無法從合同中解脫出來。
(2)債權人下落不明;所謂下落不明,指債權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者變更住所,在合理期間經多方查詢仍無下落。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給付,為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債權人死亡,可以由其繼承人享有債權;債權人喪失行為能力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行使債權,但是如果債權人的繼承人和監護人沒有確定,債務就不能因履行而消滅,為此,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以終止合同。
(4)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一條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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