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得子女同意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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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得子女同意撫養權
要變更、撤銷遺囑,不用徵得子女同意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遺囑是立遺囑人的權利,不用徵得繼承人或其他人的同意。


變更遺囑時可以採取與原立遺囑相同的形式,也可以採取與原立遺囑不同的形式,但原遺囑是以公證方式所立的,則不能用自書、代書、錄音或口頭遺囑的形式予以變更。


另外,遺囑人立有遺囑,但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例如,張三立遺囑將彩電給李四,後來張三把彩電賣給知情的王五,則等於撤銷了原遺囑。


再有,遺囑人銷燬遺囑文書,可以推定為遺囑人撤銷遺囑,但經過公證的遺囑除外。因為,否認或者變更公證遺囑,只能再一次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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