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要承擔總公司的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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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要承擔總公司的債務嗎
分公司要承擔總公司的債務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它相對應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獨立的兩個個體,分別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所以總公司的債務若要承擔,應由分公司承擔。
3、總公司作為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兩者之間的區別及債務如何承擔如下:
①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覆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為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②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答覆: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並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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