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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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權實施細則
《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土地流轉服務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成立土地流轉領導小組。實行鄉鎮長負責制,統籌轄區內土地流轉工作,為加快土地流轉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結合區縣二三產業發展佈局和城市化程序,科學編制出本鄉鎮《土地流轉規劃》,將民間無序流轉變成有計劃、有組織的流轉。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業務,面向流轉雙方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流轉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合同變更仲裁等項服務,不斷優化土地流轉的外部環境。


第十八條 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庫。將轄區內各村土地流轉資訊及外來求租土地資訊一併輸入資訊庫,通過電子顯示屏釋出,為流轉雙方對接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村建土地流轉服務站。發包方需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村農戶土地流轉的資訊收集,並以書面形式向本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報,為農民流轉土地鋪路搭橋。


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行使指導、協調、管理、監督等職能,協助農戶做好土地流轉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縣經管部門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專欄,負責釋出本區縣所轄鄉鎮土地流轉資訊,為加快土地流轉搭建資訊平臺。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或中介組織,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管)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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