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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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的嚴重後果
誹謗罪的嚴重後果

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誹謗惡意中傷,扭曲事實,構成了對當事人的姓名權,名譽權的侵犯。當然也看具體情節,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也可能被刑事處罰。經常在電視裡看見惡意誹謗,故意誹謗,陷害他人為了自己的功名利祿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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