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複議以後能中止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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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複議以後能中止行政處罰嗎
申請行政複議以後能中止行政處罰
1、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後,一般不能中止行政處罰,但是被申請人如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者具有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等情形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作出停止執行的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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