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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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期限
交通事故行政複議期限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既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者讓法院不予採信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份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只有對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只能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核結論。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申請複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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