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二次傷殘鑑定 - 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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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做二次傷殘鑑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怎樣做二次傷殘鑑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要做二次傷殘鑑定的,應當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1年後,由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來申請勞動能力複查的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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