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是否必須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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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是否必須要公證
拆遷協議是否必須要公證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針對被徵收的房屋拆遷時,一般需要對被徵收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而在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好之後,雙方應該需要簽訂有關的拆遷補償協議,但針對拆遷補償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我國的法律是沒有強制要求的,一般交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要進行公證,如不公證也不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簽訂拆遷協議,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需要審查所簽訂的合同主體是否合法: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且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或者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會面臨無法履行合同的風險。

2、涉及拆遷的合同主要條款內容必須要明確,如果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的,則會導致之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可能存在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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