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分割財產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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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分割財產有效期
離婚財產分割有效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制定本條解釋的核心用意是要解決從來沒有真正分割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在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

如果是協議離婚處理過,當事人反悔的,應依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規定提起訴訟,不適用該條。(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如果是一方隱藏等方式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則依婚姻法四十七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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