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履行交通事故責任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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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履行交通事故責任書怎麼辦
當事人不履行交通事故責任書怎麼辦
1、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書,說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映,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並責令重新做出;當事人也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已經按照前款規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註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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