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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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規則
電子證據認定規則

1、電子證據與傳聞規則傳聞規則也就是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意思是傳聞證據不具有可採性,在審判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英美法系的國家大多都規定了傳聞規則,主要的代表國家英國和美國在證據法中都規定了傳聞規則,但這兩個國家的規定有著很大的區別。


美國規定的傳聞證據是:首先制定排除傳聞證據的總規則,其次在能提供真實性保證的條件下規定許多例外情況。傳聞證據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納電子證據很困難。因為電子資料一般情況下不是由親身所知的人輸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將電子文字作為證據提出的人通常對資訊並不親身所知。


英國規定了在訴訟中對傳聞證據一般情況予以採納,例外情況下予以排除。


2、電子證據與最佳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也稱為反對第二位證據規則,是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案件性質許可的最佳證據。所謂第一位證據是指文書的原件;第二位證據是指文書的次級或替代證據,即文書的副本。如果在審判中提供電子證據時,最佳證據規則可能需要認定計算機的列印物是原件還是複製件。


另外,最佳證據規則也有成文法規定的例外情況。


3、電子證據與鑑證規則鑑證是電子證據可採性的一個重要的標準。


鑑證是檔案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得以確立的過程。檔案必須得到鑑證才能被採納。如果提供的是檔案的複製件而不是檔案的原件,那麼需要基礎證據來證明檔案複製過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鑑證電子證據有沒有被偽造、變造、篡改。相對於傳統形式儲存的資訊,電子形式儲存的資訊更容易受到故意變化或意外改變的損壞。軟體故障、系統問題、網路上黑客進入檔案等等都有可能改變電子證據。


其次目前關於鑑證證據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自認,即對方當事人自認某個檔案的真實性,那麼在審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證據對檔案進行鑑證;第二種是證人作證,即法庭可以傳喚證人來證實證據的真實性。同時也可以通過簽署者對檔案的鑑證或通過能夠鑑別筆跡的一方當事人的證言提供鑑證證據。


民事訴訟電子證據認定主要遵循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最佳證據規則以及鑑證規則。我們知道在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但是,在電子證據的認定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難點,如身份和真實性難以確認,對於司法鑑定要求比較高等。針對此現象,為了促進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發展,這需要我們法院加大身份審查力度,並且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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