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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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的特徵有哪些
網路侵權的特徵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無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後果的行為。所謂網路侵權是指:計算機網際網路使用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

(一)雖然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網路作為一種新技術的產物其自身的運作特點使網路侵權行為又呈現出區別於傳統侵權行為的特徵:

1、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路是一個開放性的、巨大的虛擬空間,多數情況下在網路空間中從事任何活動是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相關聯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欺詐行為。

2、網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即時性。這點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碟盜版首先要進行印製,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而網路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藉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路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路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定連結。而且網路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新增、改動,並以各種連結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充套件。目睹網路侵權行為的後果廣為蔓延,而權利人卻無可奈何。

3、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眾多,具體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確定困難。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始作俑者、傳播者、網路服務商和搜尋引擎。前兩類是網路使用者,後兩類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俗話說“擒賊先擒王”,但網路侵權責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難以及時確定,而傳播者雖數量眾多,但正所謂“法不責眾”,或是賠償能力不足等問題使大量的傳播者被免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網路世界中,權利人常常難以證明自己的適格原告身份,人們也難以有效識別網路侵權人。如原告單獨起訴某一侵權人,常常出現行為人相互推諉責任、事實難以查清的情況。於是,原告常常出於降低訴訟風險考慮,把可能的侵權人一股腦地列為被告,至於被告是否都應承擔責任問題則不予考慮。這無疑增加了審判的困難,也必然導致無辜涉訴的被告滿腹怨言。

4、網路侵權案件取證困難。傳統的侵權方式因為易於察覺因而也易於識別。而網路的流動性和互動性,決定了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路侵權行為的範圍廣,取證難。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資訊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難以發現和鑑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使得網路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因此網路中資訊的證據能力令人懷疑。另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類證據,根據證據法定主義原則,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在法定型別的範圍內,則難以產生證據效力。因此,對網路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計算機領域的證據資源,可能因無法歸入法定證據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確而無法釋放其應有的效能。

5、網路侵權案件難以確定司法管轄。一般侵權行為的管轄主要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是,因特網將全球的計算機及其網路連為一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網路空間,同一侵權行為往往同幾個地點相聯絡,物理位置在網路空間中的意義微乎其微,從而使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在網路空間中發生了動搖。因此面對紛繁複雜的網路案件,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

(二)網路侵權行為的危害性

網際網路作為新興媒體,其全球性和資訊傳輸的快速性,是其他傳統媒體無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網路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要比傳統的侵權行為嚴重的多。網際網路時代的今天,隨意的一條侵權言論、侵權資訊,可以在幾秒鐘之內傳遍世界的每一個角落,造成的不良影響也會隨之遍佈全世界,隨意的一次點選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財產便化為烏有,給被侵權人帶來的精神打擊和經濟損失更是較之傳統侵權愈加的危害嚴重。

上訴就是網路侵權的特徵的相關規定,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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