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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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是怎樣的呢?

治安拘留期間請假外出,應當要交納保證金。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是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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