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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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是什麼
1、實踐中,刑事案件中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是什麼請看下文。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又稱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條件。為了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及穩定性,刑事訴訟法對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只有經過認真審查,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具備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
2、具體而言,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有以下幾種: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這主要是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大情節不清楚或者失實。
3、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2)誤。這主要是指沒有正確地適用刑事實體法和執行刑事政策,導致定罪不準,量刑顯失公正。
4、主要表現是:
(1)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
(2)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量刑不當。
(3)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定罪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4)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
(5)對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沒有依法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使量刑顯失公正的。
5、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是正確裁判案件的保證,如果違反則無以保證裁判的正確作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以至於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裁判,亦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理由。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包括: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違反迴避制度;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等等。
6、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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