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管理部門是否有權扣留車輛等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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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情況不能扣留車輛。但是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管理部門是否有權扣留車輛等其他物品?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

2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3、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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