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評定時間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傷殘鑑定評定總則
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4、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5、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6、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祕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7、評定書
8、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9、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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