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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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觸犯刑事責任的,行政處罰是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無責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無責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據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導致事故無法認定責任的,由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本身是一種很嚴重的過錯,但並不是逃逸就一定負全部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交通違法行為,也有過錯,則要根據雙方的過錯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交通事故責任

4、如果無法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或雖有過錯但與交通事故無關,或者因逃逸導致現場被破壞,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逃逸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肇事逃逸認定的8種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確認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的責任根本就沒有必要逃逸了,只要是逃逸,絕對不可能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因此,題中所陳述的無責肇事逃逸本來就是錯誤的,這可能只是逃逸一方自己主觀意識上的認定,逃逸會讓事情變得更加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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