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有自首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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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有自首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有自首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後逃逸又自首怎樣處理,要依據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而定,如果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情節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表現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

第一,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第二,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第三,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三、哪些行為不屬於肇事逃逸

(一)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逸的故意的行為

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將某單位司機在肇事後隨即將傷者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懼怕與被害人的親屬發生衝突而離開現場回到單位向領導彙報並報警。

(二)雖然駛離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行為

雖然駛離現場,但是在現場不遠處隨即設法報警的行為,如打電話、到附近的醫院求救等等、應當可以證明其本身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對這一類行為並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的要件,因此,不能認定為逃逸。

(三)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行為

有時候行為人出於害怕被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一段距離,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故意也應當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處罰,如果有自首的行為可以從輕處罰,肇事逃逸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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