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達成協商賠償交強險能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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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購買汽車之後都需要購買交強險,交強險是國家強制規定購買的一項險種。汽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早晨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交強險都需要進行賠償。那麼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達成協商賠償交強險能報嗎?

雙方達成協商賠償交強險能報嗎?

一、協商賠償交強險能報嗎

發生輕微物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當事人在相互查驗證件及保險憑證後,應當迅速撤離事故現場,將車輛移至附近不影響交通的地方,自行協商處理有關賠償事宜,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報告和申請定損。當事人選擇自行協商處理,並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和申請定損的,保險公司應及時進行處理,核對“協議書”,核定事故損失,與當事人協商賠償方式。交通事故當事人可選擇共同將事故車輛駛至服務中心辦理保險理賠手續,也可選擇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險公司勘驗、定損及協商保險理賠事項。

二、相關法律知識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由此可見,交強險只對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有關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就是本條所說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交強險是能夠報的。但是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需要及時聯絡保險公司,進行定損。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定損並承擔賠償責任,協商理賠相關事項,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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