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書證還是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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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書證還是物證?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確認後雙方的責任後,寫清責任雙方的違章處罰和責任賠償,然後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簽字的交通事故責任書,可以在進行交通事故訴訟時作為證據之一,但是很多人對於交通事故責任屬於何種證據一直處於爭論中,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講講,大家一直爭論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書證還是物證?

一、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

1、書證通常是在案件或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通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

2、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的文書。因此,從形成的時間考察,交通事故認 定書不屬於書證。

二、從客觀性考察

1、書證與物證都有一個根本性特徵,即客觀性。

書證的客觀性是指,書證的內容不以訴訟中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書證形成之後,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 託人只能去發現它、收集它、認識或判斷它,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內容。這種客觀性與書證本身反映的思想內容具有主觀性並不矛盾。如書面遺囑,它反映了財產所 有人處分財產的意圖,這種意圖具有主觀性,但是這種反映主觀思想意圖的文書一旦形成之後,它就是客觀的,辦案人員只能審查它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不能按照 自己的意圖改變其中的內容。

2、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徵。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 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關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三、從製作主體和製作的目的來看

1、書證一般是當事人、其他個人或單位制作的文書和其他材料,其製作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等,而不是為了處理訴訟中的相關事 宜。如合同書籤訂的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由相關的有權機關製作,其目的是為了反映行為人主體身份,而不是為了確定 訴訟中的相關事宜。

2、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而且製作的目的就是在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以便於對案件作出處理,包括是否追究 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

四、 從審查的方式來看

1、公安司法機關對書證審查時,其重點在於書證與案件有無聯絡,書證反映的內容是否為相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特定書證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2、在訴訟中,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其重點在於製作人員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製作人員的資質和水平以及製作人員是否遵守了相關的職業操守等。由此可見,對於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判斷與書證有很大的區別。

綜上所述,再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書證還是物證?這個問題,可以總結出,交通事故責任書一般認定的性質是證據的一種,既不能劃分為物證也不是筆錄、書證,交通事故責任書是由專業部門制定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是審理交通事故訴訟案和處理糾紛賠償的重要依據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責任書在民事訴訟中是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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