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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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出手續?

一、什麼時候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出手續?

1、他項權利終止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需要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出手續

《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出登記。

申請登出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檔案。

2、其他他項權需要被登出的情形

《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登出房屋權屬證書:

(1)申報不實的;

(2)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登出登記的;

(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登出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二、登出他項權證材料

(1)房地產權證;

(2)他項權證;

(3)登出登記申請表;

(4)他項權利人(銀行)出具結清證明;即還款證明原件及影印件,(蓋公章且證明中須註明他項權證號);

(5)他項權利人(銀行)出具委託書(蓋公章);

(6)受託人到現場,出具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7)還款證明、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續的,他項權證房產管理部門也會收回。

三、房屋他項權證登出登記辦理注意事項

1、抵押結束,抵押人應按《抵押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返原抵押登記部門申請登出登記。

2、房屋他項權證登出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1)《房屋他項權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抵押權人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證明或通知;

(4)填寫《房屋他項權證登出登記表》並交抵押權人蓋章、

3、他項權登出登記,按以下程式進行:

申請、管理收件、審查、審批、登出、解除凍結

4、手續完備,抵押權人同意於受理當日辦理完結登出手續。

設定他項權後需要到房地產的相關部門辦理他項權的登記手續,在他項權利終止之後,也需要到辦理登記手續的部門辦理他項權的登出手續。在辦理登出手續之前,權利人需要先從他項權人處將他項權證拿回來,然後帶著此證等材料提出登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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