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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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離婚案件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離婚案件訴訟財產保全的規定是先申請財產保全,再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案件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但這個保全一定要申請在起訴之前,只有等執法人員把自己的財產利用法律的方式保護好,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來處理,所以,自己的財產就要自己來保護,這樣才不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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