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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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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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人思想的不斷解放,人們對於婚姻的看法越來越不同,導致了現在的離婚率居高不下。不同的地區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的具體規定會有所不同。那深圳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分割時需要注意哪些地方,怎樣才能達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下面由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財產分割的具體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由此可見,離婚訴訟時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故把握好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前提。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能分割的財產一般是指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解釋

(一)工資、獎金。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獎金範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智慧財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智慧財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智慧財產權的人身權。

(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是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這個靈活規定,是因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時代變化發展的需要。

最主要的不是已經明確歸屬的財產,最主要的是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怎樣分割,共同財產包括很多方面,我們需要詳細的知道哪些是共同財產的範圍。如果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有著不同看法,或者協商不成功,可以諮詢本站,我們會為你做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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