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家庭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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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庭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家庭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家庭財產離婚分割原則,即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離婚家庭共同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時,最好先從家庭財產中析出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我國,家庭尚有兩代或三代人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中,除了直系血親外,還可能有旁系血親和姻親。這樣,家庭共同財產也括:

(1)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

(3)子女財產;

(4)家庭其他成員財產。

離婚時,夫妻可供分割的財產,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大家庭的共同財產(如以戶為單位從事副業、手工業、服務業等的收入),離開家庭的一方,還可以分割自己享有的那份額。但子女財產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財產不在分割之列。

三、家庭共同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一個概念。首先,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係。

2、家庭共有財產來源於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3、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所謂家庭共有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說,父母、兒女、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其次,夫妻共有財產則是指在無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基本特徵是: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2、夫妻之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3、夫妻之間依《民法典》的規定採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購買的財產等。家庭共同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般都是以家庭為單位共同生活的,此時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沒有分家析產時,每個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都有一定的財產所有權。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然後才能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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