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離婚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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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離婚分割嗎

一、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離婚分割嗎?

按相關規定,對於婚前財產婚後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還貸的,首先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於還款部分,法院不會僅僅判決將還款一半返還給另一方,還要考慮房產增值,由獲得房產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有的當事人會問:怎麼補償呢?有沒有具體的計算公式?本律師可以清楚地告訴大家,沒有具體的公式,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佔比例等,這些因素在每個案件均不同,如果確定一個固定的公式,必然導致實際分割中對一方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律只能確定分割的思路,具體分割的數額要根據案件情況,法官根據雙方對房產的貢獻量,運用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作為當事人,應當全面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充分論述,做到讓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首先、婚前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其次、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後、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了在雙方婚姻登記後,雙方的權益也都是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那麼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在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當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如果對分割事宜上出現了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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