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 - 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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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財產怎麼處理

試婚是當下男女之間比較流行的一種做法,是在沒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雙方先同居生活在一起,試行一段時間的“夫妻生活”。其實,這就是法律上說的非法同居。那麼對於婚前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一般該怎麼進行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婚前同居財產怎麼處理

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另外,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依照這一規定,法院通常認定兩人同居期間收入在一起,支出也在一起,就可以比照共有財產處理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法官表示,過去也曾有一些要求分割同居財產的案件,但由於原告一方舉證困難,被告一方又不認可事實,法院就不能支援。而此案一審時,男方認可了雙方同居在前,結婚在後,而且兩人在同居期間共同裝修房屋,購置車輛,構成自認。雖然二審時男方又矢口否認,但已不能推翻前述事實。

二、同居子女的撫養權怎麼確定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已滿10週歲未成年人由誰撫養的問題。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4、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對於男女婚前同居的行為一般是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的,此時解除同居關係的,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除此之外,還需要對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作出協商安排。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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