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財產證據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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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財產證據如何收集?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7、有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
二、起訴離婚程式有哪些?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實際上,關於離婚案件中的這些證據到底應該怎麼收集不是法律上統一規定的,因為因為每一對夫妻之間所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表現形式是不一樣的,比如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共同房產,那也就沒必要去準備所謂的房產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