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上訴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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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上訴的時效是多久?

一、離婚財產上訴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若不是法院調解,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如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基層法院一審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可以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則不能上訴了,是終審判決,只能申請再審。離婚後關於婚姻效力的問題不能再起訴,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協議中未分割的,或者離婚後獲知一方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到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協議。離婚後一方也可以就對方因過錯導致請求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二、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的,司法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15日內向上級司法機關提起上訴,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訴時應當對相關的證據檔案進行提交,並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辦理,二審機關會根據實際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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