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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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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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由於性格不合、觀念差異或一方惡習等原因造成矛盾衝突甚至感情破裂,最終選擇離婚時,如果雙方態度都很堅決,只是一方是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這種情況下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能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了,那麼,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女方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嗎?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提供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一般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提供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感情破裂證據。

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關於女方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論哪一方至法院起訴離婚的,都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請求,在法院審理判決中,對於財產分割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孩子和女方、有利和方便生活、正確界定財產性質、消耗不予補償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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