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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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男女在結婚之後,就雙方的財產作出協商並簽訂協議,就是婚內財產協議。這份協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夫妻的利益進行保障,防止日後產生財產糾紛。但前提也要是該協議具有了法律效力才行。那麼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關於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製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婚內財產協議成立並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二、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關於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第二,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於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婚內財產協議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三、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種約定類似於國外婚姻制度的夫妻財產契約制。在我國婚姻家庭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將婚內財產作一個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對婚前財產、婚後雙方收入、婚後雙方債權及債務都有一個說明,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通常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我們認為,夫妻之間簽訂婚姻財產約定,並不是表明感情與財產的獨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間的信任和尊重,而是為了促進男女雙方坦誠交流,明確婚姻目標,消除誤解,確認婚戀財產之管理方式,並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設定對雙方的保障。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現變故,雙方可以理性地處理財產糾紛,避免在訴訟過程中更大程度地傷害對方,同時也能節約個人與社會資源。

關於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我們可以當做一種比較特殊的合同進行處理,此時雙方協商處理的財產就必須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並且,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的,對第三人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在夫妻之間有效。如還有其他疑問,小編建議登陸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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