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才能讓對方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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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才能讓對方淨身出戶?

夫妻離婚的時候少不了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此時分割財產也是分為了兩種方式,包括協議方式與訴訟方式。其中如果是協議分割財產,則離婚夫妻可以自由的對財產做出分割,甚至可以做出淨身出戶的約定。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導致淨身出戶呢?

一、離婚時如何才能讓對方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一般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

二、“淨身出戶”的約定

1、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民法典》裡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援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淨身出戶”的保證書

夫妻間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往往會就夫妻之間相互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簽訂《保證書》來進行約定,但這類婚姻保證書並不是全部有效。

(1)、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訂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

(2)、“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需要提醒的是,在簽訂婚姻保證書時,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會基層組織,無利害關係的同事、朋友等參與、見證,以此來更好地確保婚姻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注意,僅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說也可不這麼分,甚至多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軌與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絡。所以說,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有過錯一方自願淨身出戶的話,無過錯方很難通過法律手段使其淨身出戶。

此時只能與對方進行充分的協商,而一般都是在對方具有過錯的情況下,導致了夫妻離婚的,那協商由對方淨身出戶才是比較容易接受的。但要是由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此時一般是不會做出淨身出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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